行政院院會通過「都市更新條例」修正草案
日期:2012-11-29 資料來源:發言人辦公室
行政院會今(29)日通過內政部「都市更新條例」修正草案,將函請立法院審議。

行政院長陳冲表示,臺灣地區經過數十年經濟快速成長,都市規模不斷擴展,造成都市人口急遽增加,早期發展的地區,建築物呈現結構老化、防災與抗震能力不足,不但嚴重影響市容,並造成都市機能衰退,確有必要加速推動都市更新,以滿足都市居民對於都市環境品質及公共安全的要求。

陳院長指出,本次檢討修正都市更新條例,除配合政府主導都市更新案的推動,強化公產參與都市更新機制外,並針對目前民間實務上的爭議與困難,進行全面性檢討與改進,以確保都市更新過程中各方權益的衡平。

陳院長強調,對於目前社會所關注的議題包括都更資訊不對稱、相關通知未能送達、政府強制徵收及強制拆除的爭議、都更案的預售時機,以及公有土地遭私有土地以小吃大的現象等,未來完成修法程序後,都可獲得適當的解決,將使都市更新機制更加健全,並趨於公平合理,有助於改善都市地區之環境品質及推動都市再生。對於該法案修正後,未來執行細節部分,陳院長指示內政部要先預作準備,並且多收集業者對於都市更新案的相關意見作為參考。

本案修正要點如下:

一、為強化資訊公開及民眾參與,增訂資訊公開及通知送達之方式,以維護民眾權益。(修正條文第5條及第6條)
二、為增加事業概要之代表性,爰修正限制事業概要之申請主體及提高其應取得同意之門檻,並明定申請事業概要核准應具備之項目,俾利地方主管機關進行實質審查。(修正條文第20條)
三、為減少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之爭議,加強民眾權益之保障,適度提高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應取得同意之門檻,及修正所有權人撤銷同意書之條件限制。(修正條文第36條)
四、因協議合建係於私契約協議權利價值分配結果,將影響參與權利變換之所有權人選配之權益,為確保公平合理分配,實施者若無法取得全體所有權人同意時,應採權利變換方式辦理,爰刪除現行條文第25條之1。
五、明定公有土地確有合理利用計畫無法併同更新者,得不參與都市更新,及明定公有土地達一定規模者,原則應由政府主導開發,以維護公產權益。(修正條文第43條)
六、明定權利變換範圍內土地改良物未拆除或遷移完竣前,不得辦理銷售,以及違反時之罰則規定,避免影響預售戶之權益。(修正條文第53條及第78條)
七、增訂實施者請求主管機關代為拆除或遷移時,主管機關應先進行調處之程序,及不服主管機關調處結果,得提起行政訴訟之機制,以有效推展更新事業進行,並保障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、管理人或使用人之權益。(修正條文第55條)
八、為保障參與更新事業之所有權人權益,都市更新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時,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或都市更新會及出資者,應將所需資金以信託方式專款專用,以降低實施風險。(修正條文第61條)
九、為鼓勵實施者亦得朝整合全體同意之協議合建方式,實施都市更新,明定經政府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,因協議合建辦理產權移轉時,得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。(修正條文第66條)
十、為避免影響推動中更新案之安定性,爰訂定過渡條款,就已報核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,准予維持適用報核當時之規定。(修正條文第83條)

都更修法 門檻提高 「文林苑條款」 政院過關

2012-11-30

行政院會29日通過「都市更新條例」修正草案,增列「文林苑條款」,規定採權利變換的都更案,須在建築物全數拆除後才能開始辦理預售,違反者可以按次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,並令停止銷售。

現行都更法分「協議合建」與「權利變換」兩種,只要4/5住戶同意就可採協議合建進行都更,少數不同意合建者得由主管機關強制徵收,因為有違反憲法保障民眾居住權與財產權的疑慮,未來協議合建必須全體住戶同意,否則就要改採權利變換。為了避免爭議,草案除增訂「文林苑條款」外,未來如由住戶自行申請的都更案,同意比率由現在的1/10提高到3/10;由建商主導的同意比率則提高到5/10。

修正案大幅提高都更門檻,規範未來建商不得強行拆除釘子戶,允許地主撤回同意書,而且必須取得建照並清除所有地上物,才能開始預售。要拆除釘子戶須經過協調、調處和行政法院判決一定的行政程序後,主管機關才能夠代為拆遷,未來都更難度將更高。

主管機關於審議都更相關計畫後,如出現影響所有人權益之「重要變更」時,可第2次公開展覽,讓所有權人有再一次撤回同意書的機會。此外,地主如要退出計畫則另設有條件,若分配權利價值沒有變少,不得任意撤銷,避免有心人故意攪局,影響都更進行。

修正草案為鼓勵協議合建,增訂有政府劃定的更新地區,協議合建辦理產權移轉時,若是經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所同意者,可以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40%。但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實施者,則不予減徵。

另為避免影響推動中更新案的安定性,修正草案也訂定過渡條款,就是已報核的都市更新事業計畫,准予維持適用報核當時的規定。

此次修法改革幅度為歷年最大,重點是在強化保障居住者權益。對於部分建商擔心都更難度更高,可能影響都更案進行,內政部指出,修法後讓都更程序資訊更公開透明,應可減少爭議,將可以壓縮前期作業時程,都更案進行不會因此受影響延宕。【記者 王釋真整理報導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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