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Mar 07 Thu 2013 23:3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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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作大樓都更 市府發包代拆
- Mar 01 Fri 2013 23: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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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屆第13次都市更新會理監事聯席會會議記錄
台南市中西區田段47-88地號等6筆(原合作大樓及毗鄰)土地
第一屆第13次都市更新會理監事聯席會
會議記錄
開會事由:「台南市中西區田段47-88地號等6筆(原合作大樓及毗鄰)土地
第一屆第13次都市更新會理監事聯席會
會議記錄
開會事由:「台南市中西區田段47-88地號等6筆(原合作大樓及毗鄰)土地
- Feb 20 Wed 2013 16: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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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屆第13次都市更新會理監事聯席會
台南市中西區田段47-88地號等6筆(原合作大樓及毗鄰)土地
第一屆第13次都市更新會理監事聯席會
開會通知單
開會事由:「台南市中西區田段47-88地號等6筆(原合作大樓及毗鄰)土地
第一屆第13次都市更新會理監事聯席會
開會通知單
開會事由:「台南市中西區田段47-88地號等6筆(原合作大樓及毗鄰)土地
- Jan 31 Thu 2013 15:5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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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屆第12次都市更新會理監事聯席會會議記錄
- Jan 23 Wed 2013 11: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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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屆第12次都市更新會理監事聯席會暨年度餐會
- Jan 12 Sat 2013 23:3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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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城合作大樓命運大不同
- Jan 12 Sat 2013 23: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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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日報社論--從「林百貨」修復,看「銀座通」更新
中華日報社論--從「林百貨」修復,看「銀座通」更新 http://www.cdnews.com.tw 2013-01-12 08:16:29 中華日報12日社論--從「林百貨」修復,看「銀座通」更新,全文如下: 臺南市定古蹟「林百貨」,修復工程將於本月底完工,預計四月間開放參觀,該建築物廢棄沉寂多年,如今將以「府城工藝博物館」風貌再出發。令人遺憾的是,同樣位於中西區中正路上的合作大樓與「臺南中國城」大樓,更新工作卻宛如牛步,市政府應展現魄力,協調所有權人完成拆除或改建,使「銀座通」與府城舊城區再現繁華。 位於臺南市中正路、忠義路口的「林百貨」,被府城人暱稱為「五層樓仔」,於一九三二年開業,與臺北「菊元百貨」、高雄「吉井百貨」,同為日治時期臺灣三大百貨公司,後來「菊元」、與「吉井」均已拆除,只有「林百貨」碩果僅存,成為臺灣百貨公司發展史的最佳見證。 「林百貨」曾經是臺南市最大百貨商行,也是最高建築物,當時擁有臺南市唯一的電梯,到「林百貨」坐「流籠(電梯)」的新鮮經驗,一直為老府城人津津樂道。第二次世界大戰末期,「林百貨」曾遭盟軍轟炸掃射,留下斑斑戰爭痕跡。臺灣光復後,該建築陸續由軍方、糧食局、鹽務所、保警等單位進駐,直到二○○二年才全部騰空,由臺南市政府取得房地產權,向文建會申請經費修復,歷經三年施工終於恢復舊觀。 「林百貨」所在的末廣町,也就是現在的中西區中正路,當年日人預見臺南驛(火車站)連結臺南運河與安平港,是臺南經濟繁榮的命脈,因而在末廣町開闢「銀座通」。「銀座通」的東邊有州廳、勸業銀行等政經機構,西端的臺南船渠附近則興建「盛場(俗稱:沙卡里巴)」,整條「銀座通」商店林立,光復之後仍是府城首屈一指的商業精華區。 延續「五層樓仔」榮景的,則是俗稱「九層樓仔」的合作大樓,該大樓係臺南市西區合作社集資三千萬元,於一九六三年建竣,成為當時府城第一高樓,採複合式概念經營,是相當受歡迎的庶民消費娛樂場所,曾經風光一時。可惜經營不善,又發生多次火警,日漸破敗,不復舊觀,淪落為藏污納垢的危樓,被譏為「都市之瘤」。 位於中正路尾端的「臺南中國城」,是前市長蘇南成時代,填平運河「盲段」所興建的大型商場,購物消費人潮一度絡繹不絕,後來因管理不當,後棟環境髒亂、照明不佳,淪為治安死角。加上海安路地下街拓寬啟動,逛街人潮被截斷,以及其他商圈崛起,使中正路的商機大不如前。 目前中正路東端的原臺南市政府建物,已改為臺灣文學館,「林百貨」轉型為「府城工藝博物館」,又有孔廟文化園區,及將成立的臺南美術館加持,具有吸引觀光客的龐大能量。中正路西端因海安路地下停車場啟用,亦有回春跡象。此時正是解決合作大樓與「臺南中國城」的最佳契機。 市政府計劃拆除「臺南中國城」,變更為廣場,重現整治後的運河美景,讓「無尾路」中正路西端豁然開朗。「臺南中國城」所有權人近三百戶,約七成同意都市更新,市政府應排除困難加速推動。至於合作大樓一百多位所有權人,同意都更比例離門檻還遠,市政府應儘快協調,必要時不排除強制拆除,不容危樓繼續擺爛。 中央日報
- Jan 09 Wed 2013 11: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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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28前未處理 合作大樓強制拆除
- Dec 24 Mon 2012 14:3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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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屆第11次都市更新會理監事聯席會會議記錄
- Dec 14 Fri 2012 14: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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都更條例再修 改建耗時將多一半
- Dec 07 Fri 2012 16:3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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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屆第11次都市更新會理監事聯席會開會通知
- Dec 07 Fri 2012 16: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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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院會通過「都市更新條例」修正草案
行政院會今(29)日通過內政部「都市更新條例」修正草案,將函請立法院審議。
行政院長陳冲表示,臺灣地區經過數十年經濟快速成長,都市規模不斷擴展,造成都市人口急遽增加,早期發展的地區,建築物呈現結構老化、防災與抗震能力不足,不但嚴重影響市容,並造成都市機能衰退,確有必要加速推動都市更新,以滿足都市居民對於都市環境品質及公共安全的要求。
陳院長指出,本次檢討修正都市更新條例,除配合政府主導都市更新案的推動,強化公產參與都市更新機制外,並針對目前民間實務上的爭議與困難,進行全面性檢討與改進,以確保都市更新過程中各方權益的衡平。
陳院長強調,對於目前社會所關注的議題包括都更資訊不對稱、相關通知未能送達、政府強制徵收及強制拆除的爭議、都更案的預售時機,以及公有土地遭私有土地以小吃大的現象等,未來完成修法程序後,都可獲得適當的解決,將使都市更新機制更加健全,並趨於公平合理,有助於改善都市地區之環境品質及推動都市再生。對於該法案修正後,未來執行細節部分,陳院長指示內政部要先預作準備,並且多收集業者對於都市更新案的相關意見作為參考。
本案修正要點如下:
一、為強化資訊公開及民眾參與,增訂資訊公開及通知送達之方式,以維護民眾權益。(修正條文第5條及第6條)
二、為增加事業概要之代表性,爰修正限制事業概要之申請主體及提高其應取得同意之門檻,並明定申請事業概要核准應具備之項目,俾利地方主管機關進行實質審查。(修正條文第20條)
三、為減少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之爭議,加強民眾權益之保障,適度提高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應取得同意之門檻,及修正所有權人撤銷同意書之條件限制。(修正條文第36條)
四、因協議合建係於私契約協議權利價值分配結果,將影響參與權利變換之所有權人選配之權益,為確保公平合理分配,實施者若無法取得全體所有權人同意時,應採權利變換方式辦理,爰刪除現行條文第25條之1。
五、明定公有土地確有合理利用計畫無法併同更新者,得不參與都市更新,及明定公有土地達一定規模者,原則應由政府主導開發,以維護公產權益。(修正條文第43條)
六、明定權利變換範圍內土地改良物未拆除或遷移完竣前,不得辦理銷售,以及違反時之罰則規定,避免影響預售戶之權益。(修正條文第53條及第78條)
七、增訂實施者請求主管機關代為拆除或遷移時,主管機關應先進行調處之程序,及不服主管機關調處結果,得提起行政訴訟之機制,以有效推展更新事業進行,並保障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、管理人或使用人之權益。(修正條文第55條)
八、為保障參與更新事業之所有權人權益,都市更新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時,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或都市更新會及出資者,應將所需資金以信託方式專款專用,以降低實施風險。(修正條文第61條)
九、為鼓勵實施者亦得朝整合全體同意之協議合建方式,實施都市更新,明定經政府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,因協議合建辦理產權移轉時,得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。(修正條文第66條)
十、為避免影響推動中更新案之安定性,爰訂定過渡條款,就已報核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,准予維持適用報核當時之規定。(修正條文第83條)

